最高法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附答记者问)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刘竹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二级高级法官刘小飞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侯裕盛 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生态奇迹和绿色发展奇迹。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这是对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成效给予的充分肯定。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环境资源审判已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一、筑牢思想根基,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全面树立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环境司法正确方向。人民法院始终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人民至上,守护生态环境民生福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司法裁判回应民生关切,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使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坚持生态优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加强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坚持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坚持系统保护,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和保护,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均衡性。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坚决扛起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重任,严格适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有效遏制环境违法势头,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形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之治”。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大局工作更加有力
依法审理案件,推进法治进程。十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充分救济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攻坚污染防治,守护环境权益。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对重点区域污染案件审理力度。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结“洋垃圾”案,江苏法院审结泰州“天价”水污染案、长江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等典型案件,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变为鲜活司法实践。
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意见。各级法院依法严格追究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等违法行为责任。浙江法院审结非法销售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四川法院建立“绿色金融诉源治理工作站”,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法院签订保护海洋“蓝碳”资源框架协议,以务实举措守护碧水蓝天。
保护多样生物,巩固生态安全。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各级法院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坚决遏制外来物种入侵,丰富生物种群恢复司法举措。云南法院审结“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四川法院审结“五小叶槭保护”案,江苏法院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等重大案件,宣示维护生物安全鲜明司法导向,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助力产业升级,强化司法供给。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开展排污权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各地法院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纠纷案件,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福建法院探索“生态司法+救助保险”机制,山东法院探索“绿色执行”,浙江法院在破产重整案中设置“环保承诺”投资条件,擦亮绿色这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统筹保护开发,优化资源利用。贯彻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在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开采合同进行特别审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底线。黑龙江法院审结非法开采泥炭土案,有力保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保障区域协同,推动系统治理。主动将环境司法融入京津冀、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长江流域11+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院分别签署环资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三、加强顶层设计,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日益完善
强化政策指引,明确目标导向。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召开3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举行贯彻“两山”理念座谈会,指导各级法院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工作理念和目标导向,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各项工作。
注重经验转化,完善裁判规则。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发布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以预防性、惩罚性司法措施及时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积极参与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规则补充和示范指引作用。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运用案例发布短、平、快的优势,提供及时、具体、操作性强的司法指引,弘扬环境司法理念,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助推生态环境修复。各地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四、深化改革创新,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成
四级联动,健全专门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批准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全国法院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
三审合一,落实归口审理机制。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及28家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领域、全过程。
多元探索,推进集中管辖模式。深入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审判专业水平。江苏推行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形成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集中管辖审判体系。甘肃调整林区法院设置,实现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跨行政区域全覆盖。
审学结合,锻造专业审判队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在重点高校设立理论研究基地,在青海玉树等法院设立实践基地,组织11期环境资源审判培训班,举办案例大讲堂、绿色司法论坛,加强理论实践融合研究,锻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开展优秀成果及先进评选工作,403篇裁判文书、204篇调研成果获奖,50个先进集体、100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展现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干事创业昂扬风貌。
五、延伸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工作机制不断健全
提升智能水平,汇聚共治合力。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成果运用,建设并上线运行“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资审判一张网。最高人民法院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协同治理合作协议。各地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及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数据共享、证据调取采信、案件线索移交等机制,深化执法司法联动。
深化公众参与,推动多元解纷。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库,探索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陪审模式。加强司法公开,倾听社情民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调解、协商、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云南法院在“亚洲象繁育中心”驻地挂牌成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加强人象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开展普法宣传,提升法治意识。打造六五环境日集中宣传普法品牌,连续六年发布环资审判年度报告,英文版登载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资源审判成果专题展,各地法院设立生态修复教育基地及普法展示馆,开展丰富多彩的环境司法宣传活动。福建法院设立首个生态环境审判碳汇教育基地,江西法院设立鄱阳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新风尚。
六、深化国际交流,贡献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中国方案
共建美丽地球,形成国际共识。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四项司法举措”,紧扣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国际环境司法“最大公约数”,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
加强交流互鉴,增进了解认同。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并会签《三亚声明》,组织召开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多场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宣传中国环境司法工作成效,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深度。
分享司法成果,贡献有益经验。用案例这一世界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4部年度报告。出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多起案例在国际上获得高度赞誉,“绿孔雀保护案”被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该书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走过了意义非凡的十年,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跨越性发展,一件件标志性案件、一系列司法创新举措成为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鲜明注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坚定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以下为答记者问部分
1.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标志性环境资源案件,能否具体介绍一下这些案件是如何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的?
答: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十年间,人民法院审理了很多具有标志性的环境资源案件,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法治故事,记录着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声音,标注着环境法治发展的时代脚步。这里重点介绍几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促使腾格里沙漠污染得以治理,警示更多企业保护环境。该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是否具备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更好保护人民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法院审理的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贯彻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突破“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观念,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判令案涉工程在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之前停止建设,保护了绿孔雀赖以生存的最后家园。该案对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濒危物种预防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所以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被作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案例之首。
江苏法院审理的泰州“天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判处倾倒废酸污染河流的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明确污染者不因河流自我净化而免除环境修复责任,彰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司法理念。该案还探索创新了环境公益诉讼特有的“技改抵扣”责任承担方式,允许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将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费用在40%环境修复费用额度内予以抵扣,较好衡平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江西法院审理的破坏性攀爬三清山巨蟒峰案,被告人采取打岩钉方式攀爬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巨蟒峰,在刑事案件中被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判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00万元。该案的审理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鲜明司法立场,对于引导社会公众珍惜和善待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此外,人民法院还审理了首例适用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涉长城保护、古村落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案,“噪音扰民”环境侵权禁止令案等等。这些标志性案件,丰富了环境司法裁判规则,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发展,让法律条文变成鲜活实践,让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2.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归口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调整至环境资源审判庭,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在贯彻最严法治要求,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方面采取的举措和成效。
答: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一体贯彻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更加有力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各级法院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方面,近年来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污染环境以及破坏动物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等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判处罪犯30.3万余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如山西法院审理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
二是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环境污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环境资源刑事司法解释7部,发布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等司法文件,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规则提供依据。如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全面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刑事指导性案例3件、典型案例71件,教育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树立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如重庆法院审理的熊某某等在长江干流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胭脂鱼幼鱼案,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严厉打击“绝户网”和非法捕捞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导向,警示教育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有力维护长江水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青海法院审理的贡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案,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马某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藏羚羊案,对潜逃多年的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牢记“国之大者”使命要求,教育公众全面保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的决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召开首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出台会议纪要,对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3.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司法手段,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答: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公益保护监督合力,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一是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29 件。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5万件。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335件。除前面介绍的标志性公益诉讼案件外,各地人民法院还通过依法审理网络售卖汽车尾气“年检神器”案、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古枣树保护案等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链条、全要素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二是创新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矿业权、森林资源、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益诉讼条文,不断创新完善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织密环境司法保护网。发布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15件、典型案例87件,发挥案例对法律规则的填补功能,促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裁判尺度统一。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加强协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推进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意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异地执行委托衔接、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环境修复资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不断加大政策指引力度,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民法典施行后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环境公益侵权司法解释,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加强程序衔接和协作配合,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切实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要求,让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以司法力量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附典型案例)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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